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人才飞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人才飞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科人规〔2026〕1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人才飞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紧扣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招才引智机制,形成“人才在外地,服务为河北”“省外研发,河北转化”的柔性引才用才机制,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科技人才飞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1月14日
河北省“科技人才飞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工作有关要求,着力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招才引智机制,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集聚培养使用,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人才飞地”(以下简称飞地)是指在河北省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在省外科创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或注册成立的以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等为主要目的的研发类机构。
第三条 飞地建设坚持“人才以用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突出需求导向与工作实效,重点支持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企业申报建设。
第四条 飞地应充分发挥“筑巢引凤”功能作用,集聚更多省外高水平人才团队,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实现“人才在外地,服务为河北”“省外研发,河北转化”的效果。
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飞地的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归口部门)负责本区域飞地的组织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河北省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含控股),所设飞地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或研发方向上应高度相关。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
(三)飞地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等所必需的科研设备、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四)飞地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团队,能够有效支撑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飞地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和较强的研发实力,上年度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使用和技术研发方面支出的费用不少于500万元,应与至少1家飞地所在地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或创新型企业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且在协议期内。
(六)上年度飞地为申报单位引进至少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七)近三年申报单位依托飞地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获得知识产权形式的科技成果不少于6项,在河北省内转化落地数量不少于3项,通过飞地科技成果转化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面向全省发布飞地申报通知,部署安排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各归口部门。
(三)组织推荐。各归口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至省科技厅。
(四)评审论证。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实地考察,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提交省科技厅。
(五)结果公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进行综合研判,提出拟设立飞地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省科技厅对异议信息核实后予以处理。
第三章 支持保障
第八条 省科技厅以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给予飞地建设主体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申报单位和飞地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各市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工作,项目管理需符合《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经费使用需符合《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在飞地全职工作3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视同我省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人才引进相关待遇;飞地与申报单位合作取得的具有重大科学技术价值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共有的,可作为第一完成人被提名河北省科学技术奖。
第十条 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布局和发展需求,制定本地区的飞地支持政策,形成省、市联动的政策支持体系,增强飞地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飞地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同一申报主体最多申报1个飞地,省科技厅会同各归口部门建立“年度报+期满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一)年度报告:每年12月底前,申报单位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人才引育、研发投入、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等情况。
(二)期满评价:建设期满后,省科技厅开展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人才集聚成效、研发创新产出、成果转化落地、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评价合格的,保留飞地资格,可继续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二)评价不合格的,取消飞地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追回未按规定使用的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飞地设立后,如申报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或存在合并、分立、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办理的,取消飞地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